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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氏交易平台投资诈骗1000万,判刑12年

imtoken注册 2023-03-27 06:15:36

潘氏交易平台投资诈骗1000万,判刑12年

律师在办理此类MT4交易平台诈骗案件时,必须掌握丰富的计算机软件知识。 很多老律师,包括知名律师,都缺乏电脑技能,甚至不知道什么是MT4交易平台,不知道什么是插件。 意思是公安部门说开发的外挂有诈骗功能,他认为公安部门说得对,因为他不知道什么是外挂,不了解外挂的功能自动充提、自动返佣、防漏洞等插件。 知道如何操纵交易平台后台,很多律师在为此类案件辩护时手足无措。 此外,律师还需要把握投资欺诈与投资失败的区别,厘清欺诈与非法经营的界限。

案例简介:

被告人潘某在深圳注册成立了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他通过非正常渠道从国外购买MT4交易平台软件,先后招募被告人王某、孙某、唐某对交易软件进行升级,先后增加自动存取款、自动返佣、防漏洞等功能。 等插件,招募被告人邓某、魏某、张某、黄某、段某、吴某、冯某等出租软件及相关插件,提供网站制作、购买域名等有偿服务供他人使用. 平台软件骗取投资者资金。 被告人潘某组织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李某佳、钟某、潘铁某等人利用上述虚构的MT4软件交易平台骗取他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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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有很多防御措施,但这里有一些:

1.潘某等被告人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依法应当排除供述;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MT4交易平台软件具有欺诈功能,被告通过虚构交易市场行情、价格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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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确凿证据证明MT4交易平台软件的插件具有欺诈功能,也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该插件用于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平台的盈利主要来源于投资者向平台支付的交易手续费和正常亏损;

4、交易平台插件功能不明确。

5.诈骗罪定性不当,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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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诉机关根据投资者出入金差额认定犯罪数额错误,应扣除客户账户余额和客户所赚取的佣金。

7.请求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

8. 立案证据不能证明投资者的损失与交易平台及插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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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原判依据投资者出入金差额认定犯罪数额错误,应扣除投资者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或转账至潘某指定银行卡的余额;

10、被告是否为该平台的发起人和组织者? 被告人仅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其作用较小,需认定为从犯。

11. 这个案子有很多受害人。 许多受害人事后没有报案,认为自己的投资失败了。 公安机关在清点每户被骗金额时,不少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捏造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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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潘某利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伪造“xx金融集团(DA)”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德资平台),并安排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管理平台的日常事务,被告人钟某负责支付员工工资和佣金,审核客户提款等,先后招募、组织被告人李某佳、陈某、唐某、潘铁某、陈某、匡某、张某等超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业务员或代理人,通过QQ或电话联系,诱骗他人在交易平台买卖贵金属,并在交易平台安装使用外挂、后台操纵等。作为亏损的投资者,陈某还冒充分析师“指导”客户交易,先后对受害人刘某实施诈骗。 f 104,384.8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郭氏5,386.28元,黄氏峰424.3元,顾氏46,316.36元,李某义11334.18元,丁某鸿54282.1元,曾氏5266.06元,彭氏171500.38元,蒋某171500.38元,莫瑞724.3.2,李某瑞724.18元。元、朱58375元、许63320.88元、赵179943.6元、蔡69926.73元、胡某全65273.11元、邢某平2430元、黄某迪10657.88元、卢64000元、刘某根30000元、彭某富12496.09元、王某000元、刘某7359元、符某25533.02元、邓某兰47221.02元、宁某军4999.96元、王某阳8644.35元、徐某龙19622.14元、张某杰5172元、徐某梅1178.48元、尹某17693.49元、杨某6、7、6、12元、76112某安3100元、曹某峰6000元、王某杰876.61元、蒋某博18484.08元、冯某华3200元、孙某文5911.64元、褚某野9538.59元、秦某虎15059.87元、王某阳13711.32元、梁某福9.5、5、7.黄某春 26996.9 7元,少19184.5元,共计1301093.84元。 其中,潘、陈、陈某参与诈骗1301093.84元; 李A参与诈骗608882.06元; 钟某参与诈骗142360.99元; 唐某参与诈骗72754.04元; 潘铁某参与诈骗32622.45元。

(2)2014年4月至6月,被告人潘某利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伪造“xx投资”交易平台,并安排被告人潘铁负责管理该平台的日常事务,段某(另案处理)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和提成、审核客户提款等,先后招募、组织邓某、张某、王平、潘存峰等被告人(均已处理)另案),并通过QQ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引诱他人进行交易。 该平台进行“迷你股指期货”交易,通过在交易平台安装使用外挂、后台操纵等方式使投资者蒙受损失,骗取被害人李某义8614.75元、何某华6745.6元、刘某新15383.7元。元、赵某新彪7000元、张某科190746.04元、卢某军35805.15元、彭某剑26383.78元、赖某荣10460.24元、林某善127814.46元、谢某平12200元、马某邦3、4、8、7、8、7000元。某明231.23元、卢某清1001元、杨某博40700元、林某清5000元MyBtc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诈骗,共计496519.83元。 其中MyBtc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诈骗,潘、潘铁496519.83元,张某4.57万元,邓某9666.11元。

(三)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潘某招募、组织被告人邓某、魏某、张某、黄某、段某、吴某、冯某等人通过网站等发布广告,销售、出租MT4交易平台软件及相关插件-ins,并有偿提供制作网站、购买域名、搭建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等服务,帮助他人制作交易平台,并利用上述方式进行诈骗活动。 经核实,范某等人通过租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诈骗129万余元,黄秀某等人通过租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诈骗15万余元,许某等人受骗通过租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 徐某等人租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446万余元,诈骗72万余元,吴进等人租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诈骗104万余元,苏某等人租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诈骗72万余元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共诈骗18698元,殷某等人通过租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诈骗19825.1元,罗某等人通过租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诈骗200余万元,共计970万余元(上述承租人均另算)。 其中,邓某涉案诈骗622万余元,魏某涉案诈骗437余万元,黄某涉案诈骗19825.1元。 段某、吴某负责上述大部分诈骗平台的网站制作,同时还从事MT4软件租赁业务。

以上统计:被告人潘某参与诈骗1150万余元,魏某参与诈骗437余万元,邓某参与诈骗622万余元,陈一东、陈某均参与诈骗130万余元,潘铁祥参与诈骗529142.28余元。 李A参与诈骗608882.06元,钟某参与诈骗142360.99元,黄某参与诈骗19825.1元。